张某.李某是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田某是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三人同在某房地产经纪机构。2009年,三人共同发起设立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甲机构将开设门店的目标区域定位于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创业之初,甲机构实行佣金制薪酬制度,规定佣金的60%归房地产经纪人。甲机构又与乙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两机构约定佣金的60%归提供房源的一方,40%归提供客源的一方。在一宗合作进行的房屋买卖经纪业务中,甲机构的张某为卖房人的代理人,乙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王某为购房人的代理人,二人共同完成了该业务,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当地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为成交价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