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商品住房,乙企业负责建设。2010年5月,甲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丙银行贷款3 000万元,未办抵押登记。2010年6月.9月甲企业将在建工程先后向丁银行.戊银行抵押贷款3 000万元.1 000万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10月,甲企业开始预售住房,王某购得建筑面积为70m2住房一套。2012年3月,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法院拍卖底层营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