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北京市的一名自由职业者,其2017年相关活动如下:
(1)2017年1月初李某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年底李某从甲企业分回红利30万元。
(2)2017年2月初李某和张某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和张某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2,2017年年底该合伙企业经核算共分配红利50万元。
(3)2017年12月初李某被乙上市公司聘为独立董事,该月取得独立董事收入1万元。
(4)2017年年底李某一次性转让手中全部的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收入为100万元,购置价格及相关税费为8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