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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2483624

2012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10月至2010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531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1.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 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 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 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 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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