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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 相关题库
共享题干题 编号:2423147

甲、乙、丙共同绑架被告人:甲,男,20岁,无业。被告人:乙,男,15岁,无业。被告人:丙,男,20岁,业。被告人:戊,女,17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无业。
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丁一起赌博,当晚甲手气很好,连赢了丁8万多元,因当时带钱不多,不得已只好给甲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来,甲多次上门讨要,丁均推脱时没钱偿还。同年6月8日,甲到乙家玩,恰巧丙也在,甲提及此事,乙说:“这样下去总是办法。我听说丁有个儿子,丁很是疼爱,只要把他儿子绑了,就不怕他不还钱。”甲觉乙说得很有道理,遂于二日后,与乙、丙合谋,到丁子所在托儿所,谎称是丁子的亲戚,丁子接走,并关在临时租住的房屋里,打算以此向丁要5万元还款。此时丙因临时有事离开丙外出期间,甲、乙认为既然已经干了,索性干大的,遂打电话给丁,要他筹50万元赎人并不能报警,否则就等着给他儿子收尸。丁接到电话后,赶紧对甲、乙说有事好商量。甲丁于当晚将钱送到某处,丁则提出需要宽限几日,眼下的确没钱,甲答应。丙回屋后,甲乙告诉他已向丁要赎款,丙未多问。6月11日,甲的女友戊找甲,在甲租住的房屋内发现丁子,便问哪里来的小孩。甲眼见瞒不住,便如实相告。戊听后表示也想加入,并表示到愿意替甲去收钱。随后几日,甲、乙、丙、戊轮流负责看管丁子,并不时催丁拿钱。6月13日,丁打来电话,称钱已备好,让甲过来取。后戊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事先布控好的公人员抓获,随后,根据戊的交代,公安机关又将甲、乙、丙抓获。

1.戊构成:
  • A.无罪
  • B.绑架罪
  • C.非法拘禁罪
  • D.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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