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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422361
1.合伙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案李某、郑某、张某、尤某共同出资经营铁粉加工出售业务,并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A县永安磁选厂”(以下简称“永安磁选厂”)。其中李某名下出资的90万元为铁粉加工机器的使用权。张某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
2013年4月,A县对矿业秩序进行整顿。要求永安磁选厂必须在2013年7月30日前整顿,否则将强行关闭。2013年8月20日,全体合伙人召开会议,就永安磁选厂的整顿形成会议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成立“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引进新资金。
2013年8月25日,田某与四位原合伙人就设立永安公司的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核定公司五人共出资270万元。同年9月6日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预先核准该五位投资人注册公司,名称为“A县永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2014年3月6日。
2013年9月7日,永安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田某现金130万元整”。
2013年11月23日,公司停产。根据财务资料整理,永安磁选厂实际生产经营73日,盈利687902.00元,向外借款2536382元。
2013年12月25日,田某请求:(1)退还现金出资130万元;(2)按出资比例分配永安公司名称预留登记期间的经营利润。
问题: 1.“A县永安磁选厂”这一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请分析张某与原合伙企业存在的法律关系。
 4.田某的退还出资请求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永安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期间的债务?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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