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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418667
1.乙、丙与甲债务纠纷案2010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0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0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
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0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
2009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2010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
乙、丙分别于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
2010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2010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8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1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8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 1.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
 4.对于乙、戊之间的代位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5.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
 6.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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