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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417769
1.凯撒酒店诉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南京凯撒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7年8月16日,南京凯撒酒店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凯撒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
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凯撒酒店提供的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将所剩71万元人民币划入凯撒酒店账户。
200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简称南京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凯撒酒店将对其罚款4.5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凯撒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但凯撒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问题: 1.如果凯撒酒店要求听证,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如果凯撒酒店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决定对凯撒酒店罚款4万元,你认为它是否改变了南京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
 4.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凯撒酒店可否要求撤回申请?
 5.如果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罚决定且已生效,凯撒酒店可否申请再审?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6.如果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
 7.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凯撒酒店对该判决仍然不服,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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