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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417764
1.2013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小区门口有毁绿化带的情况。上午8时许,该局执法队员三人巡视至现场后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绿化带内施工作业,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的履带碾压下,部分绿化草木已被损毁。
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u-50-3s久保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遂向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拒绝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年4月1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此后一段时间,刘某曾多次至城管局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均未果。同年5月,城管局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理。5月1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2013年6月1日,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诉请被告城管局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80元(刘某仅提交了租赁费和托运费的证据)。
问题: 1.王某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赔偿诉讼是否有原告资格?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王某经过了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王某向城管局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城管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的做法成立不成立?
 4.如果法院确认城管局的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刘某提出的赔偿如何计算?是不是都赔偿?城管局应当在多长期限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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