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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417694
1.杨某等诉禹州市某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案禹州市某卫生局于2011年11月20日为赵某任负责人的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机构名称: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地址: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登记号:PDY23C08941108190D6009。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1日。
2013年5月4日,尹某因咽痛和丈夫杨某一起到赵某开办的卫生室就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赵某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尹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查赵某开办诊所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而该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其在为赵某颁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
2013年9月29日,尹某父亲尹某某、母亲王某某和尹某丈夫杨某以该卫生局严重违法,为赵某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某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某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某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
问题: 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禹州市某卫生局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3.若赵某申请执业许可时,该区居民陈某等人认为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该如何处理?
 4.本案中,赵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该卫生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5.本案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若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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