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孙红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有3年6个月了,工作岗位是维修技工。该年3月1日,企业重新对员工培训考核,经过多次培训,孙红仍不能通过考核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调整其工作岗位为园区门岗,被孙红拒绝,要求再次进行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其培训后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仍安排其岗位为园区门岗,孙红未打招呼离岗,至此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孙红没有理睬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孙红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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