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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399000
1.审读短稿,按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期刊出版单位依据法律或经作者许可而享有的权利,包括期刊整体著作权.版式设计权.禁止“一稿多投”.转载和摘编权.文字性修改权.非专有出版权等受到法律保护。期刊出版单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并予以保护。
  首先,期刊是一种演绎作品。期刊中各篇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期刊的主编对每一期期刊整体上享有著作权。
  其次,期刊出版单位享有期刊的装帧版式设计权。该权利和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者权一样,是一种邻界权。它的保护期为20年,从该装帧设计或者版式设计交付期刊出版单位之日起计算。
  第三,期刊出版单位拥有转载.摘编权。这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拥有10万册期印数的甲期刊发表的无论是一篇本单位记者采写的文章,还是某个作者的自投稿,乙期刊.丙网站均可以自由转载。按部门规章《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乙期刊必须在1个月内按每千字200元的标准向甲期刊支付稿酬,付酬方式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比如转载的某篇文章有2100字,乙期刊应该支付转载稿酬1000元。
  第四,禁止“一稿多投”。这是指著作权人为在不同期刊上发表同一作品而将之投给一个以上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投稿期限为45日。期刊出版单位和作者也可以自行约定投稿期限,但不能比法定期限更短。
  第五,期刊出版单位拥有文字性修改权。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最后,期刊出版单位拥有非专有出版权。期刊一般不与作者签订书面的出版合同,以作者主动投稿(或接受约稿)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发行权.汇编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作者投稿时可以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授予期刊社专有出版权,否则是非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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