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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398999
1.审读短稿,按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书号”的全称是“中国标准书号”,由5段.13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三段是组区号,最后一段是出版序号。它只用于图书.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的全称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它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CN)和国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两部分组成,主要用于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国家的有关规定有:
  一.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即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杂志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图书或期刊。
  二.书号.刊号不得“一号多用”。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不同版本,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使用不同的书号。但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可以使用一个书号。
  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装帧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应分别使用书号。凡是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内容版本的期刊,但是可以用一个刊号出版同样内容的纸质版.光盘版和网络版。
  三.逐步实施书号实名申领制度。按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逐步实行书号.条码.定价等出版基本信息的统一。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选题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重大题材作品和重大选题,在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三审和书号实名申领。
  四.严禁买卖书号.刊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利,给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察处。
  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的行为。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民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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