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十二章 审判、执行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306543
1.秦某因陈某涉嫌重婚将其诉至包河区法院,一审认定陈某重婚罪不成立。秦某不服,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第二审期间,陈某以秦某虐待自己为由提出反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予以受理
  • B.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一并审理
  • C.告知其另行起诉
  • D.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