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五章 有责性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306198
1.甲出生于1998年10月15日,在2009年11月25日,甲曾跑到一家商店中盗窃现金3000元。2013年8月10日,又曾在另一家商店盗窃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2014年10月15日晚,甲和几个同学一起过生日时,又趁旁边桌子一男子喝醉之机,将男子放在桌上的皮包拿走,窃得手机一部(价值5000元),现金1000余元。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构成盗窃罪,对他的这三次偷盗行为都追究刑事责任
  • B.构成盗窃罪,只追究其第二次.第三次的偷盗行为的刑事责任
  • C.构成盗窃罪,只追究其第三次偷盗行为的刑事责任
  •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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