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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2284583

2016年5月5日,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甲公司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的第6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乙公司对甲公司之债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丙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甲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乙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甲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8日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6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丁公司诉甲公司股东董某的债务纠纷案件。丁公司主张,因董某未缴纳出资,故应就甲公司所欠丁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甲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某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5月20日,经管理人同意,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偿还了其所欠的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

1.关于甲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债务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该清偿行为无效,甲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 B.该清偿行为有效,甲公司以其厂房就其向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工商银行所做的债务清偿行为有效
  • C.该清偿行为可撤销,是否撤销由债权人委员会来确定
  • D.该清偿行为效力待定,其是否有效需要经其他债权人进一步确定
  • E.该清偿行为效力待定,其是否有效需要经法院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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