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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相关题库
共享题干题 编号:2284483

张某.实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鸿公司)与另外7家公司(其中3家为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凤翔远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翔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5年以来,凤翔公司业务骤减,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凤翔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1.本案中,涉及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规定,下列设定条件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法定情形有( )。
  •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份总额1/3时
  • B.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2/3时
  • C.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 D.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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