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罚款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甲.乙二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