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饲养了一条名叫“乐乐”的狗,其用绳索拴在自家门口看门。一天,路过赵某家门口的李某(21周岁)见到“乐乐”后,用打火机烫“乐乐”的鼻子玩,被激怒的“乐乐”挣断绳索,将中午放学回家路过的琪琪(10周岁)咬伤。李某见状溜之大吉。
邻居高某(25周岁)见状立即打车(高某为此支付打车费55元)将琪琪送往医院,高某又以琪琪父亲的名义向在医院门口执勤的交警钟某借了2000元钱,其用借来的2000元钱按照医生的意见为琪琪办理了入院(“和善”医院)手续。琪琪的父亲赶到医院后,认为琪琪无需住院,高某的处置不当,不愿承担高某向钟某所借的2000元。
治疗过程中,“和善”医院给琪琪注射了预防狂犬病的药物“Vero细胞”(“三联”制药厂生产),因“Vero细胞”具有缺陷,琪琪因此罹患脱髓鞘脑病,因此遭受损失共计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