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