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城乡规划师 > 城乡规划实务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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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200994
1. 试题十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约60hm2的城市规划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为耕地)占用3hm2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5栋,建筑面积25000m2。该科研单位在分房过程中,有职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该科研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后,城乡规划执法人员认为,该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强行占地、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做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败诉。[2000年真题]
  【问题】
  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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