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工程项目由A.B.c.D四个分项工程组成,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
(1)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1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4.5.6月份结算时分月均摊抵扣;
(2)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5%,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10%,扣完为止;
(3)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不考虑物价调整;
(4)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出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5%时,该分项工程工程量超出部分的结算单价调整系数为0.95。
各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全费用单价,如表6-18所示。
1.2.3月份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如表6-19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