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59074
1. 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材料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2015年真题]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何种刑罚原则?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②材料一中允许“收赎”的情况有哪些?
  (2)结合材料一,阐述材料二的内涵。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