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34943
1.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问题:
  (1)从法律渊源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从法律部门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法律部门?
  (3)分析第89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结构及其所属的类型。
  (4)分析第90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引起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5)第89条规定的定金返还规则和第90条、第91条,分别体现了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哪些特征?
  (6)以上述材料为例说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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