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34178
1. 甲带一大公文包,里面有价值80多万元的提货单及其他贵重物品。甲去看电影,离开时把包忘在了座位上。后甲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寻包启事:一周内送还者酬金15000元。后来捡到该包者乙与甲在酬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从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难点在悬赏广告的定性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于是出现了不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行为,因为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1929--1930年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就规定了悬赏广告,从其前后的条文来看,从第153条到第165条都规定的是契约,因此介于其中的悬赏广告应该是契约。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因为《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条文当中说到,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即使他不知道有这个广告,登广告者也应该给他许诺的报酬。按这个意思,悬赏广告就不是契约而是单方行为。第三种即后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在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关于悬赏广告未有规定,学者起草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规定了悬赏广告,当时就有学者说悬赏广告不是合同而是单方行为,不能规定在合同法中,后来正式稿中删除了该规定。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从法律解释分类的角度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所用的解释方法,并分析不同解释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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