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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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1633366
1. 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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