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9006
1.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2007年真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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