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8396
1. 《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编者注),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宋朝设立这种刑罚的原因是什么?
  (3)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的原因是什么?
  (4)根据该段文字分析适用该刑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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