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8393
1. 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
  试分析上述材料所说明的唐律中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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