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7998
1. 《明史·刑法志三》:“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十七年辛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其后审录必以丙辛之岁。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试说明该段文字所反映的制度。
  (2)试说明该段文字所反映的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
  (3)为什么三法司对于成案“俱视中官意,不敢忤”?
  (4)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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