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7997
1.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3)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4)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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