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7994
1.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人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2009年真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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