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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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1623735
1. 被告人,吴某,男,26岁。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时,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带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
  (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吴某没有夺下被害人的照相机,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
  (3)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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