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3445
1. 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12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000元。200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
  问:
  (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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