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2585
1.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2)非法拘禁罪本身是哪一种典型的罪数形态?
  (3)本条有关“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反映了哪一种罪数形态?
  (4)本条规定中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5)甲为了索取赌债而将被害人乙绑架数日并向乙家人索要赌债,在乙家人将赌债还清后,甲将乙释放。如果你是法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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