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2143
1.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008年真题]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人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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