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20756
1.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试说明:
  (1)根据犯罪构成原理确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3)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够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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