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一章 绪 论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19596
1.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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