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一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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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1618047
1.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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