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一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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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1618042
1. 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
  问:
  (1)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么?
  (2)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乙于4月28日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给丙,并于4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4)如果甲、乙二人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卖给丁,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乙以事后未达成租赁协议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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