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161803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善意”、第2项规定中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和第(三)项规定?
(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合同之间的关系?
(3)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
(4)本条规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