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17459
1.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如何认定甲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甲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乙银行能否取得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乙银行想要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
  (5)如何确认甲将房屋转让给戊的效力?为什么?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