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1723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制度的概念和规定该制度的意义。
  (2)本条规定制度的构成要件。
  (3)本条规定制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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