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1723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017年真题]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因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说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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