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七章 合同法总论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17155
1.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据该条文,分析撤销权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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