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七章 合同法总论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161715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中“中止履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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