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161715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中“中止履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