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 第十八章 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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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1616979
1. 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如何认定蔡某和王某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有义务清偿到期借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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