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编号:1613651
张某于2011年5月应聘到某化工公司并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公司送其到德国培训,培训费约5万元。2012年3月,张某回国后,化工公司即聘张某为高级工程师,并让其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12年8月4日,张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并办理交接工作的情况下,第二天即离开公司,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此多支出3万元。后查明,张某在2012年7月辞职之前,就已受聘于另一化工公司,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张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化工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