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屋。甲公司通知张某看房时,张某约朋友李某一同前往;在看房过程中,甲公司未要求李某履行任何手续。看房后,张某对该套房屋不满意,但是李某比较满意。李某找到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要求低佣金成交。乙公司的经纪人赵某从甲公司经纪人钱某处了解到该套房屋业主电话。李某与该套房屋业主随后在乙公司顺利成交。甲公司将张某和李某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