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幢商住楼。2012年5月,以该在建工程抵押向甲银行贷款,未办理登记。2012年10月,该企业又以在建工程抵押向乙银行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该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2012年12月,无房屋住的刘某以90万元购买70m2期房一套。2014年3月,该项目竣工交付,5月,该企业将商业用房出租给丙商场。2015年10月,该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甲、乙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